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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命令已经签发

    阳春时节,草长莺飞,万物蓬勃的生命在阳光下肆意地张扬着,自由地生长着。然而,就在这样美丽而温暖的四月,关于生命与自由的话题,却由于佘祥林、胥敬祥等几桩冤案的曝光而兀然变得沉重。

    在我心里尘封了许久的一件往事也随之浮现出来。那是在1983年的年底,在“文革”中被砸烂的“公、检、法”系统刚刚重建不久,法治还很不健全,治安形势十分严峻。“严打”就是在这种大气候下形成的。回想起当时,街头巷尾到处都张贴着“从重从严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标语。在这种形势下,一些冤错案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但在江苏铜山县,由于检察官的明察秋毫,两条悬于一线的年轻生命,在执行死刑命令已经签发的关键时刻,被及时地挽救回来了。

疑云初现,检察官心细如发

    1983年的初冬,苏北铜山县县城的看守所检察室,窗外凛冽的北风带来冬天的寒意,从事着监所检察工作多年的监所检察科金志秀科长正在翻阅着卷宗。作为日常工作,他必须对所有的案子严把最后一道关卡,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

    这一次,一桩因强奸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引起了他的注意,两名犯人李泉和刘雨林整日里呼天喊冤,悲愤不已,并不似其他犯人那样认罪服法。

    职业的敏感促使金志秀心生疑云,他决定分别对他们二人进行提讯,核实案情。瘦瘦的李泉蓬头垢面,目光呆滞。一走进提讯室,他便“扑通”一声跪倒在金志秀面前,哀哀地哭泣着对提审人员说:“冤枉啊,我实在是冤枉!我没有强奸……”他的同案犯――仅仅18岁的刘雨林哭着交给金志秀一封信,求检察官把信交给他的父母。根据规定,金志秀打开信查验,发现上面写着这样一段话:“慈父慈母,我对不起你们,先走了。现在我被判了死刑,可我真的是被冤枉的!请你们相信我!”遗书中字字恳切,声声血泪。金志秀心中的疑云更大了:难道这桩案子中真的有冤情?

    此时,距省最高法院签发对李泉和刘雨林二人执行死刑的命令已经有一个月时间,死刑可以随时执行。

    毕竟是人命关天啊,何况是两条鲜活的人命!金志秀立即把自己的疑问向县检察院的张禹廷检察长作出汇报。张检察长当即找来案卷,挑灯夜战,从头到尾地细心审查案卷,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案卷中各证据之间可谓是矛盾重重,破绽百出:李泉只是在派出所承认强奸,捕后一直否认强奸;李泉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各被告人对实施轮奸顺序的供述自相矛盾;更不可思议的是,“案发”后,“受害人”张女还给李泉送粽子,一起看电影,不像是受害人所为。

    金志秀迅速对此案展开了调查,很快弄清了案件的办理经过。

    从案发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仅用50天

    1983年9月,铜山县公安局下属某派出所在审查一起盗窃案时,犯罪嫌疑人吕某供称:“82年农历端午节前,刘雨林等人在张森家弄了两个女的,听说还‘玩’了人家。”此时正值“严打”,流氓罪是打击对象的重中之重,当然要一网打尽!当时对于重大案件,均是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联合组成办案组,一起研究案件,定罪量刑,刘雨林等人当然也没能逃脱这种噩运。

    在那么多执法机关的强势压力下,“强奸案”侦破一路顺利:9月10日至12日,派出所对刘雨林、李泉、张森、许晓江等四人进行审查,形成口供。9月13日,4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9月15日,已参军入伍的刘辉也被追捕到案。

    9月16日,县委政法委决定起诉并内定了刑期。9月17日,公安机关移送公诉,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当天写出审结报告。审结报告中写道:“1982年农历五月初二,女青年张某、常某两人去紫庄乡徐台村打苇叶,被该村男青年刘雨林、李泉、张森、刘辉、许晓江等五人留住,吃晚饭时用酒将张某灌醉。刘雨林、李泉、刘辉趁机轮奸了张某,许晓江强奸未遂。李泉还参加了以吕某为首的盗窃集团……”

    9月18日,中级法院向省高院报送了该案的复核报告。

    9月23日,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时的中国根本就没有律师,当然更谈不上什么辩护了。庭审中,李泉只承认盗窃,不承认轮奸,其余几名被告人也均不承认轮奸行为。当日,县法院就根据县委政法委内定的刑期制作了判决书:判处刘雨林、李泉死刑,刘辉无期徒刑,许晓江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当天,刘雨林、李泉均提出上诉。

    10月18日,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0月25日,省高级法院根据省委政法委的研究决定,下达刑事裁定书。

    10月29日,省高级法院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对这起4名案犯中2人被判处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从“案发”到一审判决,仅用了短短14天时间;到签发死刑执行命令,也仅用了50天时间。(文章来源:检察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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