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加五简报第六期 作者:张学军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就暴力一词的内涵,大致有三种观点。其一是仅指身体上的攻击或伤害。其中某些学者主张伤害包括从轻微到致命的各种伤害。而其它学者主张构成伤害须达到下述标准:死亡,颅骨或面骨骨折,脑出血,两处或两处以上需要医生治疗的断肢,三处或三处以上的骨折或严重的瘀伤,或多重骨折,或严重的内伤。其二是除身体上的攻击或伤害外,还包括非暴力的行为,如拒不使之茁壮成长,营养不良,情感剥夺等。其三是三要素说。行为,危害意欲和伤害构成基本要素,但每个要素宽窄取决于各自研究目的。
Walace将家庭暴力定义为“由共同生活的人所为的,对家庭其它成员导致严重伤害的任何行为或懈怠。”严重伤害包括身体的、情感的,也包括侵犯其它家庭成员权力和选择自由的行为。大多数受害人是妇女和儿童。家庭暴力主要包括虐待配偶、虐待子女、虐待老人、兄弟姊妹之间的暴力。
二、虐待配偶(Spousal Abuse)的概念
美国学者Wallace认为,“虐待配偶是指引起配偶伤害的任何故意的单独行为或系列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是身体的,情感的,性的。配偶一词是中性的,即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配偶一词包括那些具有婚姻关系的人,非婚同居的人,或任何其它具有严肃关系的人,也包括分居的当事人和与原配偶分开生活(Living apart)的人。”Wallace将虐待行为分为三种:其一是身体虐待(physical Abuse)。其二是性虐待。其三是情感虐待。
三、身体虐待儿童(physical child Abuse)的概念
身体虐待儿童如何定义,还存在着广泛的争论。 Wallace将身体虐待儿童定义为:“对儿童拥有照料(care)、监护或控制权力的人所为的、导致非偶然的身体伤害的任何行为”。 可能存在身体虐待的表征,其一是身体的表征;其二是行为的(心理的)表征。
四、性虐待儿童(Child Sexual Abuse)的概念
Wallace将性虐待儿童定义为“导致儿童健康或幸福受到危害或威胁的对儿童进行性的利用或与儿童进行性的活动”。它包括家庭内部性虐待和家庭外部性虐待,前者即亲属之间发生的乱伦行为或任何其它形式的意欲利用儿童的性接触,后者即非亲属的、可能认识儿童(如邻居、代人临时照看婴孩者,共同居住的伙伴)或可能不认识儿童的人意欲利用儿童的性接触。 进行性虐待所使用的手段是用权势或不正当手段操纵儿童(manipulation of child),强迫、暴力、威胁或恐吓 。性虐待常见的形式
有:1、向儿童暴露自己性器官。2、要儿童观看自己性行为(Voyeurism)。3、触摸儿童的性器官4、与儿童相互手淫或让儿童为自己手淫。5、口交。6、性交。7、肛交。8、允许儿童观看或参与制作黄色或淫秽影视节目 。性虐待不会象身体虐待那样留下能为外人见到的伤疤。
五、儿童疏忽(Child Neglect)的定义
Wallace将儿童疏忽定义为“由父母一方或双方或照料者所为的给儿童的健康或幸福造成危害或威胁的疏忽性的对待或虐待行为”。疏忽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懈怠(omission),可以是针对身体的,也可以是针对心理的。 疏忽行为常见的种类有:1、拒不使儿童茁壮成长(failure to thrive)。它是指由于家庭原因导致的儿童营养不良和发育迟缓、儿童消瘦、苍白、因缺乏皮下脂肪而虚弱、肌肉短少,大多数儿童看上去无精打彩,无动于衷,安静不动, 2、情感疏忽。它是指按照社会标准和专家评判已构成对儿童心理伤害的行为或懈怠。这些行为传统上认为系因自身年龄、身份地位、关系而对儿童享有权力的人所为,这些行为影响了儿童心理稳定,它反过来又引起儿童的行为,认知或身体问题。3、环境不良。包括生活设施有裸露电线,碎玻璃,动物粪便,虱子或啮齿动物,或其它儿童可能伤害到自己的隐扰。但偶尔地也可能发现上述结果是由父母处理日常生活能力不足所致,并不构成疏忽。4、滥用酒精、药物。包括在怀孕期间或哺乳期间的滥用。5、医疗疏忽。它是指父母或照料者拒不让儿童获得正常的医疗服务。6、遗弃。它是指父母有意识地拒不承担父母责任的行为。
六、虐待老人(elder abuse)的概念
“虐待老人”如何定义,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有学者认为老人包括60岁以下的人,而其它学者认为老人仅指60岁以上的人。 一些权威机构认为虐待者只能是与受害人共同居住的人(share a residence),而其它学者则认为家庭外(out-of-home) 的照料者(care taker)也可以是虐待者。 几个著名学者如Wolf, pillemer, Godkin试图将各种各样的定义凝炼为包括5个领域的多面体(multifaced)定义。5个领域分别是:1、身体虐待。包括招致老人身体痛苦或伤害(injury),身体强制(coercion),性骚扰(molestation),身体限制(restraint)。2、心理虐待即招致精神痛苦。3、财产虐待。包括非法的或不当的剥削和(或)使用资财(funds or resources)。4、积极的遗弃包括拒绝或拒不(failure)承担(undertaker)照料义务。消极的遗弃包括拒绝或拒不履行照料义务 。Wallace将虐待老人定义为给老年人招致身体的、心理的、财产的遗弃、危害或伤害的行为。老年人是指65岁以上的人。
七、兄弟姐妹之间的虐待(Sibling Abuse)
Wallace认为,“兄弟姐妹之间的虐待是指某一家庭中的儿童对同一家庭中另一个儿童所作的任何形式的身体的、心理的或性的虐待行为”。儿童之间不一定要有血缘亲属关系。儿童指未达法定年龄的人。身体的虐待,性的虐待与虐待儿童中所使用的术语相同,心理的虐待与“儿童疏忽”中“情感疏忽”相同。 不予赘述。 家庭暴力的理论探讨
学者们为查清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那些因素,对成千上万的人进行访问、测验(tested)、观察、评价。然而,迄今为止尚无任何一个权威性的理论。这些理论可以归纳为主要的四种。
一、家庭暴力的心理模式(The Psychiatric Model of Family Violence)
家庭暴力的心理模式试图通过对施暴者(offender)的人格特征和精神状态进行分析来探讨家庭暴力。这一模式认为人格紊乱、精神疾病和药物滥用构成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又可分为两种:1、变态理论。某些人患有精神疾病、人格紊乱和其它机能失调。这些因素导致家庭中的暴力性反应。这一理论首先是由医疗界的专业人士,如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和临床医生提出来的。2、药物滥用理论。酒精或毒品的摄入损害判断力,减少抑制因素,释放暴力倾向,从而导致暴力行为的发生。
二、家庭暴力的社会――心理模式(The Social Psychological Model of Family Violence)
社会――心理模式试图通过对于影响家庭组织的外在环境因素进行分析来探讨家庭暴力。诸如生活压力、家庭结构、暴力循环、家庭成员相互作用等因素构成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又可分为6种:
挫折――攻击理论。人的本质是对那些阻碍某些目标实现的对象进行攻击。在家庭环境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也有试图达到的某些目标。当这些目标的实现受到阻挠时,受到挫折的当事人可能在家庭中进行暴力攻击。
社会学习理论。人们以何种方式行为是由那些与其最经常接触的人的影响决定的,人们在该他人影响下可以习得偏差的行为,也可以习得非偏差的行为。习得是通过模仿和评价两个重要的机制来完成的。模仿即儿童通过观察(watching)和效仿(imitating),最终采纳了他们所观察到的成年人的行为方式,包括攻击性行为在内。评价即儿童的某些行为受到奖赏,某些行为受到惩罚,奖赏比征罚能够更有效地修正某些行为。当儿童长大入学并开始与其它儿童和成年人相互作用时,社会学习过程仍然持续。与他人相互作用导致行为在不同的年龄段上不间断的修正。
交换理论。人们之间相互作用所遵循的原则是追求报酬、避免代价或惩罚。人们期待着报酬与代价成比例,是否成比例依据是否有其它替代性选择加以评价。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也遵循追求报酬、避免代价或惩罚原则。只要家庭成员诉诸暴力所得到的报酬超过所付出的代价或惩罚,就诉诸暴力以求达到某种目标。对家庭关系社会控制的缺乏增加了家庭成员间发生暴力的可能。尊重家庭隐私、减少社会干预、减少实施家庭暴力所付出的代价,有助于家庭暴力的发生。
社会环境理论(The Ecological Theory)。当父母、儿童、家庭与周围的邻居和所处的社区环境不一致时就发生家庭暴力。依此理论,残疾儿童或其它方面低于社会所期待的标准的儿童面临着最大被虐待的可能,配偶双方为处理抚养残疾儿童所面临的生活重压增加了家庭内部的紧张。
社会生物学或进化理论(The Sociobiology or Evolutionary Theory)。人们之所以以某种方式行为,是因为这有助于提高繁衍后代的可能。父母对于那些非属于自己后代或无繁衍后代潜力的儿童进行攻击。父母在感情上不会维系于或投资于拥有较低繁衍后代潜力的儿童。依此理论,继子女或拥有较低繁衍后代潜力的儿童比那些正常的、健康的儿童更有可能受到暴力攻击。
保持压力理论(Clockwork Orange Theory)。所有的人和家庭都构筑起只适用于自己的、独特的、最适宜自己发挥作用的、较高的压力。如果压力和自己解决压力所能够使用的反应能力失去平衡,无论反应能力超过还是低于压力,均导致家庭暴力。依此理论,即使在模范家庭中也会发生毫无理性的攻击和暴力。
三、家庭暴力的社会文化模式 (The Socioculture Model of Family Violence)
家庭暴力的社会文化模式即关注(focus on )男人和女人的社会角色,又关注对待妇女和认同家庭暴力的文化态度。又可分为6种:
暴力文化理论。暴力在整个社会中的分配是不均等的,在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人群中发生率较高,不同的分配率是不同的文化规范(norms)和价值起作用的结果。暴力是一个习得的反应方式,反映了有效地接受某种亚文化价值系统和规范的社会化进程。家庭可以被视为家庭暴力的训练场所,因为它是转移文化价值的主要单位。
功能理论。暴力实现着某些功能,如成就感,危险信号,旁观者干预的触媒(catalyst)。家庭暴力在维持家庭对周围逐渐变化环境的适应能力方面起重要作用,因此对于家庭的生存至关重要。
结构理论。暴力在整个社会中的分配是不均等的,在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人群中较为常见。暴力是引起冲突的主要原因,即压力和挫折,不平等分配的结果,反映了学习、认同暴力的典型、规范、价值的经历。
一般系统理论。家庭是一个有目标的、有意图的、有适应环境的能力的系统。家庭暴力是这一系统的结果或产品,而不是某个人的心理变态的结果。家庭暴力包括可替代的行为过程、反馈的方法和系统目标三个要素。积极的反馈即产生预期的目标有助于家庭暴力的陡生,而消极的反馈有助于减少或维持家庭暴力的数量。
冲突理论。具体的个人、群体、组织都寻求增进自身利益,而非寻求增进全体利益。因此冲突的管理而非系统的维系应成为关注的焦点。当其它追求个人或群体利益的途径失败后作为冲突解决方法的暴力必然发生。家庭也是拥有对抗和相互冲突的利益的竞技场,当其它途径失败后作为强有力地增进个人利益的手段的家庭暴力很可能发生。
资源理论。暴力是一种重要的资源,通过它,个人或群体可以保有或增进自身的利益。控制的资源越多,能召集(muster)的暴力越大。然而,控制的资源越多,以公开方式施展暴力的可能性越小。当其它资源缺乏时才使用暴力资源。
四、生物学的、行为的、文化选择的模式
Robert和Patricia 试图用进化理论来解释家庭暴力问题。依照进化理论,人类即掌握了学习法则,又掌握了感知法则(Perceptual rules)。学习法则即有机体对环境作出协调反应的进化规则。 感知法则即管理学习法则的法则。 无论是学习法则,还是感知法则,都是进化的结果。家庭生态系统不稳定与婚姻暴力密切相关。人类生活环境有时显着改善,有时显着下降,因此在自然选择规律作用下,人类对环境,尤其是那些与繁衍成功直接相关的环境极为敏感。“家庭可以视为一个生态系统,即一个与栖息地相互作用的群体。通常,这一生态系统处于动态平衡状态下,即所掌握的资源与生活的压力相等或略有盈余。当所掌握的资源不足或认为不足以应付它必须应付的生活,便产生紧张,冲突与暴力就更容易发生”。 在社会转型时期,即社会迅速变化,产生极大的不确定性,社会正常控制机制失灵时期,所掌握的资源不足或认为不足的情形经常发生。“家庭暴力是生活环境不稳定的标志,代表着生活压力超过夫妻所掌握的资源。” 夫妻双方相互攻击的交往方式使婚姻暴力从可能转变为现实 。“夫妻所建立的交往方式在决定生态系统不稳定和由此导致的利益冲突是否能升格为婚姻暴力方面可能起关键作用。 传统的行为理论发现,有婚姻暴力的夫妻“在交流时无论在情感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要倾向于消极。” 交往---学习理论认为,应从彼此系以鼓励还系以惩罚方式作出反应的角度来定义交往方式。其正确性体现在有夫妻暴力的夫妻更可能以消极方式回击对方消极行为,这样做的目的是引起更大严重的互动。
环境的不稳定增加了虐待的可能性。照料儿童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父母对于环境的改善或恶化,尤其是对繁衍成果所必须的资源非常敏感。Dickemman认为,某一时期的灾害和资源短缺极大地提高了男性的死亡率,因为男性容易感染致命的生产缺陷和传染性疾病,尤其是那些消化和呼吸系统的疾病,这造成女性多于男性。在这种情况下,较喜欢男性的价值观产生,杀害女婴较为普遍。 其它虐待儿童现象也是由环境因素的恶化所引起。“虐待儿童有关的诸多自然、社会因素可视为生态环境不稳定的标志,这些因素代表着生活压力超过家庭所掌握的自然资源的情形。” 生活环境不稳定并不必然导致虐待儿童。这要求人们考虑对生活压力进行反应的方式上人的区别。应给以考虑的第一个因素是施虐父母和被虐儿童的人格,施虐父母的人格包括沮丧和焦虑,自发的过分自应(hyperreacitivity)。被虐儿童的人格包括喜怒无常,精神迟滞,多动或其它难以处理的行为。然而这些人格因素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演变成为虐待行为。行为理论可作联结生活环境不稳定和人格特征与家庭暴力的原因机制。依行为理论,行为方式是选择的结果,它提高了获得积极鼓励或避免惩罚的可能性。某些家庭父母由于缺乏技能或资源或缺乏二者而缺乏对子女精确的和有效的管理能力。这导致对儿童以不分清红皂白的方式作出反应。这种反应方式对父母与子女关系产生严重影响。即作为积极鼓励的手段的奖赏最终失去功能。而家庭生活中的利益冲突难以避免。父母只好求助于殴打子女的作法。有趣的是Dumas和Walhor的研究表明父母仅仅因遇到不愉快的情事而非因子女的行为也常常殴打儿童。这又使得不分清红皂白的惩罚越来越无效。久而久之,这些家庭中的相互作用变得越来越消极,而非越来越积极,父母子女间温和的交恶行为会演变为强烈的交恶行为。“暴力攻击不仅源于强大的环境或他人的压力,而且源于子女与经常和轻易地被激怒、在迅速解决利益冲突和对约束的敌对状态束手无策的父母之间越来越多的交恶(aversive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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