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记忆检测技术——揭示刑事测谎技术的实质(节选)
文/付有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前言:
“你叫什么名字?” “你今年多大?” “你知道(具体案件)吗?” “那么,我们就开诚布公地谈谈。我们受X X公安局的委托,协助公安机关对(具体案件)做进一步调查。(具体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收集了大量证据。根据调查的结果和收集的证据,公安机关确定了一些需要接受深入调查的人员,你就是其中一位。今天我们要对公安机关确定的这些人员进行犯罪记忆检测。” “在进行犯罪记忆检测之前,我们要先介绍犯罪记忆检测的一般原理。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意思是说,做过的事情终归会被别人知道。当然,知道的方法有很多。其中之一便是记忆检测。心理学告诉我们,正常人做过、听过、看过的事情都会在大脑中留下痕迹,形成记忆。如果这件事情重要,留下的痕迹也就深刻,形成的记忆也就清晰。事后一旦被提及,就会重新出现在大脑中,成为回忆。” “有人认为,回忆是一种个体体验,只要我不说出去,别人就不会知道。其实不然。我们可以使用仪器检测到人的记忆状况。我们今天就准备使用这样的仪器检测你是否对(具体案件)具有记忆。”
“介绍完犯罪记忆检测的一般原理之后,我们想征求一下你的意见,是否同意接受犯罪记忆检测。如果同意,请在这里写上‘我同意接受犯罪记忆检测’,然后签上名字,写上日期。否则,我们的缘分就到这里。”
“既然你接受犯罪记忆检测,那么我们要提三个要求。首先,一会儿我们要在你身上佩戴一些东西,学名叫传感器。传感器对你没有任何危害,也没有任何危险。其次,一会儿我们会提问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针对做过、听过、看过(具体案件)的人,不是针对你。如果听明白了,请根据情况回答。知道就说知道,不知道就说不知道;明白就说明白,不明白就说不明白;清楚就说清楚,不清楚就说不清楚;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如果觉得问话别扭、反感,可以回答听见了。所有回答必须简单明了,不需要解释。如果有想解释的,等到休息期间再解释。最后,在倾听问题、回答问题期间,两眼平视前方,不要闭着眼睛,不要四处张望;两脚平放在地上,不要乱动;手心朝上,舒舒服服地放在椅子的扶手上,不要乱动;心平气和地回答问题,回答问题期间不要摇头晃脑。现在开始佩戴传感器。”
这是近来经常重复的话,也是已经可以倒背如流的话。每当重复这些文字的时候,我不由地想起我和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缘分。儿时就听说过所谓“测谎”,在电影上也见到过所谓的“测谎”。在所接受教育的影响下,一直以为那是唯心主义的东西,没有什么科学价值。
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工作的时候,“测谎”已经开始热闹起来、红火起来。因此,也开始关注所谓的“测谎”。由于相关的中文文献凤毛麟角,而且多是批判性的文字,所以只好接触国外,特别是美国有关所谓“测谎”的文献。通过这些学习我才知道,所谓“测谎”,其实主要是“polygraph test”的意译。Polygraph是一类生理检测仪,可以同步记录几种不同的生理活动。由于polygraph检测的几种生理活动主要受到交感神经系统的控制,几乎不受大脑皮层的控制,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因此polygraph检测的生理活动可以作为个体情绪状态的指标。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撒谎时会伴随情绪生理反应。通过检测这些情绪生理反应,可以推测被测人员是否在撒谎。这便是所谓“测谎”的原理。 其实,polygraph不仅用于“测谎”,而且用于“测真”。两者都曾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之中。前者被称做欺骗检测,后者被称做信息检测。后来,我和刘烁合作在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办的《刑事技术》1997年第6期发表了这些认识,并参与了个别案件的犯罪记忆检测工作。 1999年12月从荷兰留学回来后不久,我成了应用心理学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方向的研究生导师,开始更深入地研究犯罪记忆检测技术。作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方向的研究生导师,不仅应该了解犯罪心理测试的技术,而且应该了解犯罪心理测试的原理,即所谓不仅要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遗憾的是,尽管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在当时已经如火如荼,但有价值的理论研究却是少而又少。于是我想,既然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一种舶来品,那就先学习国外的研究成果吧。我便开始阅读大量的外国相关文献,学习国外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通过学习我才发现,尽管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提出有心理学家的贡献,但早期的所谓“测谎”人员基本都不是心理学家。由于他们没有经过心理学的训练,缺乏心理学的知识,只能用其一知半解的心理学知识对犯罪心理测试的原理进行解释,所以得不到心理学家的认同。随着心理学家涉足犯罪心理测试领域,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原理的认识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许多人已经不再认为犯罪心理测试的测试内容是撒谎心理了,而是犯罪记忆。
再深入学习我又发现,其实提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早期心理学家也认为通过检测生理反应测试的是犯罪记忆。但是,我国许多文献介绍的犯罪心理测试原理还是那些所谓的“测谎”原 理,由此导致我国许多人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存在深深的误解(那时也没有人将这种技术称做犯罪记忆检测技术)。为了纠正这种误解,希望我国各方能够对犯罪记忆检测技术有一个正确的了解,我决心把国外,特别是美国主流的、为心理学界接受的犯罪记忆检测理论介绍给我国的读者。同时,结合自己的办案体会,融会贯通成自己的语言。正是基于这种想法,我开始更广泛地阅读国外文献,更深入地思考犯罪心理测试的原理。 首先,我发现,无论刑事“测谎”也好,刑事“测真”也罢,检测的都是犯罪记忆。刑事“测谎”认为检测的生理反应反映的是被测人员对自己体验过的事件做欺骗回答时的心理反应,也就是对记忆中的事件进行欺骗回答时的反应。我们暂且不论这种认识是否正确,但无论如何,它是与记忆相关的。刑事“测真”更是如此,它检测的是被测人员的记忆中是否有犯罪信息。因此,使用犯罪记忆检测比使用刑事“测谎”、犯罪心理测试更合乎其实质。
其次,犯罪记忆检测本身也是一个心理过程。测试人员通过一定的物理刺激给被测人员以心理刺激,诱导被测人员产生心理反应,伴随心理反应出现的生理反应成为心理生理反应。借助生理检测仪器测量心理生理反应,通过心理生理反应的分析识别出事件相关生理反应。如果出现的事件相关生理反应是由与犯罪相关的心理刺激诱导的,那么这一事件相关生理反应便是犯罪心理生理反应。进而可以推理,出现犯罪心理生理反应的被测人员具有相应犯罪记忆。由此可见,实现犯罪记忆检测的核心问题是心理刺激与记忆内容的吻合程度。因此,心理刺激的选择在犯罪记忆检测中占有重要地位。选择了适宜的心理刺激,便可以诱导产生应有的心理生理反应。否则,即使被测人员具有犯罪记忆,也难以诱导出犯罪心理生理反应,检测不到犯罪记忆。
最后,犯罪记忆检测技术检测的是被测人员是否拥有犯罪记忆,而不是是否实施过犯罪。这就像指纹鉴定一样,如果现场留下的指纹是某人的,则说明某人到过现场。到过现场的人是否实施过犯罪,则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同理,一个人具有犯罪记忆并不说明他实施过犯罪。因为,听说、目击犯罪的人也会产生犯罪记忆。而且,没有犯罪记忆的人也不一定没有实施过犯罪。正常人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犯罪也会留不下记忆,一些特殊的犯罪人也会出现类似情况。当然,实施过犯罪的人没有留下犯罪记忆的很少,几乎难以发现。但是,少并不意味着没有。因此,犯罪记忆检测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要证明一个人是否实施过所测试的犯罪,必须要有其他证据的补充。根据研究,犯罪记忆检测办错的案件都是因为错误地使用了犯罪记忆检测的结论,而非犯罪记忆检测本身出现了错误。
将犯罪记忆检测的最新研究成果介绍出来,把自己对犯罪记忆检测的研究公布开来,一直是我的目标,为此我也做了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不仅要阅读国外文献,对心理学问题进行认真地思考,还要结合办案实践验证思考的结果。从实践到理论,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这样循环往复,直至形成真理性的认识。
本来这个循环还要继续一段时间,匆忙杀青缘于特别事件的出现。今年春夏之交,我意外地接手了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方向的研究生主干课程《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的教学工作。为了更好地开好这门课程,将正确的犯罪记忆检测原理介绍给我的研究生们,我不得不加快了成书的步伐。因此,有些需要深化的研究还没有完成,有些应该精雕的内容也有待细琢。凡此种种,不再细说,还请各位读者见谅,也恭请各路大方不吝赐教。
付有志 2003年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