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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精神病患者能频繁行凶

文章来源:人民网  



  据南方都市报10月7日报道,9月30日,位于湖南郴州市临武县山区深处的广宜乡中心小学发生一起校园惨案。该校新调入的青年教师刘红文,冲进教室用菜刀疯狂袭击学生及教师,一、二年级的4个孩子被砍死,12个孩子被砍伤(其中重伤多名),4名教师受伤。报道说,行凶者是曾经的精神病患者。

  至今人们还记忆犹新的是发生在8月份的北大医院幼儿园儿童被砍案,行凶者同样是曾经的精神病患者。无一例外的是,行凶者的精神病史都被隐瞒了,致使人们疏于防备,乃生惨剧。可以这样说,精神病史被刻意隐瞒,是导致类似惨案已经并将继续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在这些惨案中,有关责任人最终必将受到惩罚,但从长远考虑,隐瞒精神病史的动因则更应当引起人们的深思。

  精神病当然不是一般的病。因其对他人的种种危害性,患者不能与正常人一起生活居住。而当精神病患者治愈后,法律则规定,他们享有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和工作的权利。照理,既然有法律保障,精神病史不应当被隐瞒。然而,曾经的患者本人,家属乃至相关知情人,之所以要对病史加以隐瞒,无外乎这样两个原因:其一是,如果公开病史,将会受到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歧视,使应享有的正当权利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其二是,侥幸心理使得隐瞒者认为,精神病既已治愈,就鲜有复发的可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隐其病史就能保证各方相安无事,更能保证患者的权利。前者是外因,后者是内因,内外因一齐作用,隐瞒病史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潜在的危害性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

  有关惨案发生后,人们提出了一个同样的问题:他既曾患有精神病,为什么可以做老师?这种质疑,是一种实质上的“堵”。按此逻辑推衍下去,那就是,曾经患过精神病,就不可以做老师,也不可以干其他公共职业,这就有悖于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因而,这种“堵”仍是一种歧视,只会导致隐瞒事件的有增无减,危害性可能更大。

  怎么办?我们应当致力于这样一种良性状态:既要从消除各种歧视入手保障治愈者的正当权利,又要防止他们旧病复发危害他人的可能。就前者而言,我们所要做的是,不能因为某人有精神病史就不给予其正常的工作、学业机会,同时也不允许有歧视的行为存在,法律应依法保障他们的权利。就后者而言,病史必须让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知情,以利于做好随时的观察防备工作,一旦有情况,当有相应的应急机制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隐瞒不报也当受到应有的惩罚。切实做好这两方面的工作,我们才能尽最大可能防止隐瞒精神病史行为的发生,使保障治愈者的权利和社会安全都趋于最大化,使歧视行为和不安全因素降到最低。

  惨案已发生不止一起,但愿血的教训能使我们警醒。

 

(编辑启军 华夏心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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